第四章 鑒定評審
第三十四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在向發(fā)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之前,應當由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且結論為符合條件。
從事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考核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依據(jù)《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編制評審記錄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規(guī)定的內容、要求和程序,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第三十六條 制造單位首次申請取證、申請增加設備類別或提高許可級別,應當在鑒定評審前,在約請的相應設備類別和許可級別中,各試制造一臺用于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樣機,樣機的主要受力構件應當制作完成。試制造樣機應當滿足附件D中關于“試制樣機類別和參數(shù)范圍”的相應要求,且自檢合格,但是不得出廠。
第三十七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約請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時,雙方應當簽訂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至少包括擬評審的設備類別、許可級別、工作內容、時限、雙方職責等。
約請時,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質量保證手冊;
(四)許可證復印件(增項或換證時)。
第三十八條 制造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時,鑒定評審應當分別對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設備類別和許可級別進行確認,填寫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資源確認表》,并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
第三十九條 現(xiàn)場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或“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現(xiàn)場評審結束后的1個月內向約請單位出具鑒定評審報告、許可資源條件確認表、許可匯總表。
現(xiàn)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申請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達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條件”處理。申請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整改確認后的1個月內向約請單位出具鑒定評審報告、許可資源條件確認表、許可匯總表。
第四十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鑒定評審報告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提交申請。逾期未提交申請的,鑒定評審報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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