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不得與其他單位共用同一資源條件申請許可證。
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總公司和其分公司,若分別申請許可證,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
第十六條 制造單位的生產場地和廠房(包括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允許承租。承租方應當與出租方簽訂自評審之日開始有效期至少4年的租賃合同,并且應當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等附件。
資源條件要求的生產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不允許承租,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每一處制造地址日常生產所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以及相關作業(yè)人員應當分別滿足相應資源條件要求,不允許與其他制造地址內的相應資源共用;制造單位的質量保證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可以共用,其人員數(shù)量除應當滿足相應資源條件外,還應當滿足生產需要。
同一制造單位的同一制造地址,制造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的起重機械,其資源條件允許共享。
第十七條 安裝單位的工作場所(辦公場所、倉庫)允許承租。承租方應當與出租方簽訂自評審之日開始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租賃合同,并且應當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等附件。
資源條件要求的安裝設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不允許承租,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與附件中要求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含1年)聘用期的勞動合同(所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并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所聘人員繳納社保等相關保險。
第十九條 A1級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不得分包。
A2、B、C級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以由本單位承擔,也可以與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簽訂分包協(xié)議,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單位出具相應報告。分包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并且納入本單位起重機械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范圍。
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由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自己承擔的,其相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和理化性能檢驗設備應當與申請的設備類別和許可級別相適應。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分包的,其相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和理化性能檢驗設備不作要求。
2021-04-12
[行業(yè)資訊]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公布...
2021-03-16
2021-03-11
[行業(yè)資訊]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公布...
2021-03-10
[政策動態(tài)] 關于開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施...
2020-12-04
[政策動態(tài)]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 建設...
2020-12-03